《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启动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其中明确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7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具体政策,并提出省级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征收程序及分期缴纳标准等有关问题。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定义、分成比例和征收管理部门分工,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沿用了《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二章:征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业权登记机关确定,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同时,还明确了竞争和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政策、市场基准价和基准收益率如何确定以及一次性缴纳标准等。
第三章:缴款。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就地分级直接缴库的缴纳方式。
第四章:监管。明确了各机关主体的职责及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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