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5 10:04:15

关于《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解读

关于《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 号)。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评判者,其专业素质、评审水平及职业道德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质量。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断增加,市县现有的评审专家人数、专业划分、技术力量已很难满足新需求;一些评审专家专业与评审项目不符、一专多能、滥竽充数;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监管不到位,缺少监管标准和手段;评审专家库专家只进不出,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审专家淘汰不及时。为统一全省评审专家库管理和抽取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全方位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淘汰制管理,依据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借鉴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两规则。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共20条,分规则制定标准、适用范围、新旧库街接、专家抽取地点、专家抽取步骤、专家抽取数量、专家抽取时间、专家回避、专家名单保密要求、异地专家抽取及差旅费标准、专家评价、禁止行为和处理原则等13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进行了规范。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共14条,分规则制定标准、适用范围、评价原则、各当事人权力义务、评价扣分和一票否决、扣分项和扣分标准、以及评价和申诉时限等7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进行了规范。
三、评价主体、方式、周期、标准及申诉
1.评价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的主体。
2.评价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登陆“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财政部门应当在处理处罚评审专家后,将处理处罚决定抄送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3.评价周期及分值。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 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4.评价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实行扣分制,根据违法违规情形轻重,可扣5分、10分、 20分和解聘。
5.评价申诉。评审专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评审专家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四、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中“异地评审费用”标准参照的是项目所在地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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