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5 10:04:04

《河北省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河北省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2018年4月24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冀财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21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财资〔2017〕72号),明确扩大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和处置收益管理。2017年9月8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政法〔2017〕43号),提出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所属高等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参照财政部《关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制定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省直部门及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省直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除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外,其他资产处置由省直各部门审批,省直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省直部门备案,省直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省直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三)对省直部门所属高校自主处置收益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了新的规范。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科学预测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合理安排收支预算。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资产处置完成后账务处理提出了要求。省直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后, 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五)明确了高校国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省直部门要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加以改进。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对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各省直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所属高校自主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七)对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了要求,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有关省直部门和高校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八)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和《办法》实施日期、解释权及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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