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点亮生活】提醒!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年底到期(二)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3/784_1606062608791.gif?width=638&size=2866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相对较窄,所以导致相关缴费人对其关注度不高。有不少缴费人存在优惠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等情形。2020年内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即将到期,没有享受到该优惠的缴费人应该抓紧最后一个多月时间,尽快的作出相应处理。
这里要提醒相关缴费人,提供的服务须符合享受优惠的范围。
根据现行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应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要提示缴费人,严格遵循《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提供服务范围,不可人为扩大或者缩小。
“广告服务”方面,广告代理、发布、宣传、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咨询,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娱乐服务进行了正向列举,如果不从事列举项目的主体,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还要提示相关主体及时办理减免申报。目前,部分省(市)的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已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营改增)申报表》中设置了25号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缴费人须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已缴税费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申报表、产生退费的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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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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