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虚开】这种虚开专票行为不追刑责,但需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2/281_1606049116129.gif?width=450&size=5708传递财税信息
交流财税理念
延伸管控思维
【按语】最高检的《意见》中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检《意见》中这段话很明确的表达了几层意思:
【适用对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目的后果】纳税人是处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并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如果因此产生了少缴税款的后果,不适用。
【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些“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仍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责。移送税务机关,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这种行为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定要正确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切不可被一些带节奏的给忽悠了。
来源:税海涛声
欢迎关注财网关注骆驼!!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2/733_1606049116543.jpg?width=256&size=19541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22/829_1606049116631.jpg?width=860&size=36826
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