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国税函313号 2005-04-12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385号),本法规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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