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2 13:05:05

诚信兴商丨“出口骗税”红线踩不得,“诚信经营”底线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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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手段出现了
“团伙配合”“买单配票”等模式
通过多种手段“制造”出口业务
自以为天衣无缝
但骗税伎俩最终难逃被识破的宿命!
案例重现
2017至2019年期间,厦门RX进出口公司在没有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货物代理公司非法购买出口单据6份,同时以支付“税点”的方式取得上游9家开票公司虚开的1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0万元。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收回已退税款210万元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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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
到底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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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行政法律责任
1.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公安机关。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

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02
刑事法律责任
当事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行为。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行为。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1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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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联合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将面临执法部门的联合惩戒,具体有: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那么,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是哪些内容吗?快来学习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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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三十四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以下二十八项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分别为: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以法为度
以信为本
税企同行共发展
一路护航促双赢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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