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国税函24号 2004-01-02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385号),本法规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卷烟新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报告》(鲁国税办函84号)收悉。对济南卷烟厂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济南卷烟厂 将军(亮银) 25×(62+22)硬盒翻盖 42.07 济南卷烟厂 琥珀(新品) 25×(62+22)硬盒翻盖 41.38 济南卷烟厂 沂蒙山(金) 25×(62+22)硬盒翻盖 58.62 济南卷烟厂 东方龙(金) 25×(62+22)硬盒翻盖 43.49 济南卷烟厂 景阳岗(佳品) 25×(62+22)硬盒翻盖 43.49 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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