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7〕55号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农〔2017〕55号
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市农科院,有农业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农〔201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实施效果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农业财政支出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促进财政支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评价、注重反馈。
三、职责划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和有农业的区财政局是验收责任单位。市农委系统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向中央财政或市财政申请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市级或各区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有农业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直接向市财政申请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本区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
四、验收范围
验收的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支持的各类农业项目。财政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按原项目申报渠道向市级或各区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办法》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市级或各区项目主管单位需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勘查现场,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市级或各区项目主管单位将验收申请文件连同验收资料装订成册报验收责任单位。
(四)验收责任单位对申请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制度。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和有农业的区财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培训。市农委系统各单位或有农业的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项目主管单位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财政支持项目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验收绩效考核。验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是市财政安排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和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在申请下一年度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预算时原则上应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例如:申请2018年项目预算,完成2016年项目验收),否则不予安排预算。
(四)按时报送报告。市农委系统各单位和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前一年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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