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1 10:19:28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教〔2015〕5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5〕52号

各区县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实体书店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发展出版物市场,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扶持实体书店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发展出版物市场,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运行,引导实体书店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
(一)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制定扶持书店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项目实施、验收、监督、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资助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
(一) 项目补助主要适用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用于现有网点提升改造及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体现我市特色的项目,以及具有示范性、导向性、影响力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
(二) 奖励主要适用于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持续提供服务,具有较高的读者评价和社会影响力的书店,或具有“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以及引领全民阅读、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同一年度,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扶持实体书店项目管理办法,并据此组织项目申报,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成效。对未达到扶持规定要求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在市财政局的配合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新出〔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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