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5〕10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5〕102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号)精神,促进我市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我们对原《天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农委、天津保监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津财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特定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投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我市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农业农村保险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一)农业保险。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二)农村保险。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农业保险。
保费负担比例:市财政补贴负担60%,区县财政补贴负担20%,投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担20%。区县财政补贴负担的保费不得分解到乡镇财政。
(二)农村保险。
保费负担比例:市财政补贴负担30%,投保农民或农户负担70%。
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另行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县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区县财政局拨付至保险机构,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保险机构。
第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农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不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条件的保险机构,不予兑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农业主管部门、保险机构确定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农业农村保险开展情况。包括目前农业农村保险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对农业农村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承保数量,风险保障等,填报《 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表》(附件1)。
(二)下一年度农业农村保险工作计划。包括农业农村保险险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 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农村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农村保险险种,测算中央、市、区县和农户等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______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同时附《______区县关于确认______年农业农村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附件3)。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各区县报送的本年度保险保费实际兑付情况和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计划,将市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县。
第十二条 区县保险分支机构于每月初将上月开具的农业农村保险专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保险保费汇总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详细列明被保险人投保信息的投保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辖区区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保险分支机构送交的专用保险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分险种汇总本区县投保农民(农户)数量、投保金额、保费金额和补贴金额,于每月底前向保险分支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将保险分支机构送交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及其他材料留存。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农村承保情况,包括:分险种投保农民(农户)情况、投保率、分险种承保和保费情况、市和区县保费补贴情况、出险和理赔情况。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区县财政局应定期抽取部分农户,以入户或电话访谈方式核查承保真实性,对在农户不知情情况下承保农业保险或代垫应缴保费的保险保费,均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表
2. 年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测算表
3. ______区县关于确认_____年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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