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综〔2015〕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15〕74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2015年5月18日
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的征收、缴库、预算、支出、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并管理。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包括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停车经营权收入。
第四条 专项引导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和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是指,对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的费用。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
停车经营权收入是指,对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停车经营权收入,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单位负责执收,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道路停车泊位中标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占路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用于道路日常维护和修缮。占路费可纳入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标的。
第六条 各执收部门将专项引导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征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占路费由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征收并上缴同级财政;停车经营权收入由停车泊位经营单位直接缴入区县国库。非税收入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停车场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二)停车经营权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区县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和项目预算,纳入区县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专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区县应定期组织对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社会效益和投资补助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将专项引导资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化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结构,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引导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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