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建二〔2015〕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5〕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津财建二〔2016〕30号,将第一条“《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修改为“《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6〕21号)”;将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制定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删除;将第十二条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报送的用款申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4〕2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的通知》(津商务外包〔2014〕5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商务委负责提出资金使用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踪问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与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直接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不包括日常办公设备及软件;
(二)与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直接相关的设备维护费用及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网络运营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平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运营维护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对每个平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对每个平台的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2. 具备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格;
3. 项目单位需在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认定及年度绩效考核时,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设备及软件购置清单和运营维护费用明细,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3.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投入情况、建设进度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平台实际运行效果等);
2.专家评审认定的设备及软件购置清单和运营维护费用明细;
3. 对设备及软件购置和运营维护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4.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制定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项目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企二〔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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