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1 10:17:03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津财农〔2014〕60号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科委、农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科院: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农委
2014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和安排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细则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旱作农业、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技术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他需要转化与推广的成果与技术。
第五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小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和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八条 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分配。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分配方案。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逐步完善项目库,有条件的要列入年初预算。市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安排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转化与推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实行因素法分配,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
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向的部分,由市科技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向的部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技术服务任务,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资金安排等情况,对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在年初部门预算或区县转移支付中安排分配资金。
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转化与推广资金项目管理需要,可制定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服务)后补、贷款贴息、资本引导,以及现金或实物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根据支持方向由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所属预算级次安排资金。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按照资金下达渠道于每年12月31日前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转化与推广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可制定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7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3〕94号),2007年11月19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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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种植业管理办公室、畜牧兽医局、水产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农垦集团,市农学院,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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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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