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1 10:15:07

关于印发《农业财政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财政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农〔2014〕2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区县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09〕68号),我们制定了《农业财政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县项目支出汇总表
2.实施方案简表
3.中期检查情况表
4.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201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业财政区县项目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以及《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09〕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农业财政预算中用于支持区县农业生产项目(区县农业重点项目)的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区县项目支出”。区县项目支出安排的预算项目简称“预算项目”。
第三条 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细化管理。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编制,不设定基数和增长比例,以实际需求为基础,并要求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科学论证,滚动安排。申报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财政年度预算规模,视项目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效合理安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三)追踪问效,全程监管。区县项目支出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评审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严格项目预算执行,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区县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区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组织监督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绩效评价。
区县财政部门是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编报本地区区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实施本地区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审核、执行和调整变更等各环节的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预算草案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区县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从每年二季度开始,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编制下一年度区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即《区县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1 ),按照预算项目逐项填报《实施方案简表》(附件2 ),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并纳入项目库,逾期再申报的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但不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项目申报应当紧紧围绕农业生产,重点以粮食生产、蔬菜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为主,兼顾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运、农业产业化、农林生态,突出农业科技,注重种子和种苗产业发展。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照《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3〕35号)要求申报。
第八条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填报《区县项目支出汇总表》和《实施方案简表》,不得漏填、错填,并对填报情况和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区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按照预算项目逐项现场勘查、听取汇报、质询问题,经集体研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下一年度区县项目支出总额及分区县控制数。

第三章 预算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分区县控制数逐项编制预算项目申报材料,于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预算项目申请文件,要求标题规范,如“《××区(县)财政局关于申请××项目预算的请示》”,正文需包含申报项目简介、申请金额等内容,并附《实施方案简表》;
(二)预算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评审情况,包括评审地点、评审专家情况、评审程序、评审论证专家签字名单和评审论证意见等;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所属行业情况、发展潜力、存在问题等;
(二)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包括立项依据、资源优势、环境影响、政府重视程度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性质、法人情况、筹资情况、纳税情况、债务情况、社会信誉等;
(四)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等;
(五)资金管理方式,包括是否实施报账制、资金运行程序等;
(六)项目运行方式,包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等;
(七)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八)组织保障措施;
(九)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
(十)绩效评价方案,包括绩效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制定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参考表样,附件4)。

第四章 预算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为预算项目评审论证责任主体。区县财政部门单独或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预算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评审论证专家组需由3名以上具备相关行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有必要的可以邀请1名财务专家或者绩效评价专家。专家组长由区县财政部门指定或者由专家组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评审论证内容包括:预算项目建设内容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预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建设方案科学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合规性;预算项目完成预计效益真实性;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科学性和完整性等。
评审论证通过后形成专家组一致认可的评审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依据。
第十六条预算项目检查、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承担,不得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支出。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预算项目评审论证、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执行。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按照《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3〕3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文件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科学、合理;
(三)预算项目评审论证材料是否真实、公正;
(四)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量化、可行。
如有必要,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预算项目重新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对区县报送的预算项目审核后,书面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纳入下一年度区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区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区县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预算项目资金拨付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当采取预拨制等方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抓紧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区县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规模、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项目运行方式、建设完成时间、项目完成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后,除国家、市政府明确规定外,区县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总额超过当年区县项目支出预算规模20%的以及因项目未实施形成结余的区县,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结余资金情况,视情况市财政部门可以从下一年度区县项目支出中核减预算。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区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要求,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推行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算项目中期检查,填报《中期检查情况表》(附件3),并特别说明预算项目执行中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按季度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中期检查情况表》,组织开展市级中期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县项目支出验收工作按照《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财农〔2013〕3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实施方案中绩效评价方案,随同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报告与验收报告一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我市绩效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及安排今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津财农〔2013〕36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项目支出中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项目支出管理,分别按照《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3〕98号)和《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农〔2014〕9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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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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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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