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农〔2013〕9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我们对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05〕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市级项目管理。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
第七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资金申请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第八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市财政局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对区县报送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申请文件连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要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县中期检查情况,开展市级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管理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总结材料。
第十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要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应逐项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金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5年8月11日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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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市农委,市水务局,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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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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