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1 10:12:51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财综〔2013〕5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并按规定收取的价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本办法缴纳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四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和有偿使用为原则。
第五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
(一)新设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备案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已经取得的地热采矿权,在采矿权到期办理延续时应有偿取得。地热采矿权实行分期出让,每五年为一期,最长不超过六期。地热采矿权价款根据地热开发项目所处地段、开采热储层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计算。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凭证办理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的登记工作。对未足额缴纳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予办理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为政府非税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收取,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20%上缴中央财政,其余资金由市级集中使用。
第九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我市地热资源勘查、保护及相关支出。
(一)地热资源勘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地热资源勘查和资源评价等项目。
(二)地热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我市地热资源回灌、综合利用、地质环境治理和资源整合等工作。
(三)与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相关的前期论证、价款评估、组织出让等各项工作费用。
第十条 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支出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上一年度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情况进行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资金,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期检查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支、管理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予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08〕3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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