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21 10:08:08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农〔2011〕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1〕32号

   津财农〔2011〕32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级重点生态林养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林业局拟定的2009-2012年天津林业建设规划》(津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林业规划》),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点生态林养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重点生态管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林业局拟定的2009-2012年天津林业建设规划》(津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林业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管护资金是指市财政根据《林业规划》安排的对承担重点生态林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任务是指对列入市级林业建设规划的市级重点生态林工程实施的养护管理任务,养护管理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市域内列入市级重点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网外,林带宽度不超过50米的生态林区域以及外环线外侧200米内的生态林区域。
第四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标准每亩200元。对已享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的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标准每亩100元。
第五条 抚育管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病虫害防治、树干涂白、防火、补植补造、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抚育作业设备购置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要落实到承担管护任务的作业单位。间接费用不得超过管护资金的5%,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管护内容及标准按照市林业局制定的重点生态林管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下年度管护资金计划、方案和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上年度管护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区县报送的管护资金计划和管护方案进行审核,市林业局审核批复方案后,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列入下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年度财政预算开始执行后,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拨付40%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
第十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开展2次抚育管护任务检查验收,第一次在每年5月中旬,第二次在每年10月下旬。检查验收程序及要求按照市林业局制定的重点生态林管护管理办法执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担管护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管护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管护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实施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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