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14号 2004-02-14注:依据财税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东南牌 DN7160 2002.12.12 1 DN7160P DH7160H DN7160LDN7160E DN5021XJB DN5021XZH DN7161
DN7161P 2003.7.1 DN7161H DN7161L
DN7161E DN5021XJBA DN5021XZHA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