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54号 2004-03-15注:依据财税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的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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