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465_1605641434043.png?width=900&size=236267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386_1605641434166.gif?width=640&size=742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了解税收
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804_1605641434251.png?width=305&size=29845
2万亿元减税降费实打实支撑经济快速恢复!9张图带你看亮点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138_1605641434362.png?width=305&size=28339
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机票,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894_1605641434438.png?width=305&size=28790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729_1605641434484.png?width=38&size=1490
精彩内容别错过
天津税务可以微信预约办税啦!快快收藏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154_1605641434533.png?width=552&size=29730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8/114_1605641434814.png?width=900&size=15214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