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宣传手册
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 】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
【资料报送及办理流程】
1.事前备案享受优惠办理
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下述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2.追补享受优惠备案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3.补缴税款办理
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政 策 问 答
Q 1:境外投资者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A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
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Q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A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Q 3: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A 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
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Q 4:政策何时生效?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A 4:财税〔2018〕102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已缴纳的税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境外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财税〔2018〕102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二)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Q 5: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 5: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Q 6: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实际支付利润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 6: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财税〔2018〕10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Q 7:享受该项政策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A 7:1、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按照文件要求确认无误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3、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Q 8: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A 8:1、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
Q 9:被投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需要补缴税款吗?
A 9: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Q 10:补缴税款时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A 10:可以。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仍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程序执行。
Q 11: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股权,如果涉及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应该如何处理?
A 11: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Q 12:利润分配企业及境外投资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A 12:
(1)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未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2)境外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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