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0-11-17 16:15:18

与教师、学校有关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增值税(一)自然人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9类作品。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的收入也并非全部(或绝对)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七)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四)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五)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1.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1.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 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四、耕地占用税军用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五、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七、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即可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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