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11-16 16:50:23

【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1.15~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1.15~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
一、总体要求
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体系等“三项建设”,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外贸创新发展。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
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见附件)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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