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派】向境外外派人员是否需要向税局报送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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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公司工作,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信息?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如果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所得是由境外公司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的,境外单位为境内公司的分公司,且该境外分公司未预扣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为非中方机构的,需要报送外派人员的上述信息。
因此,如果外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任职的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个税的,你公司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信息。
来源:大成方略 转自: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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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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