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5 01:05:18

诚信兴商丨找熟人“代开”发票,不料登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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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份发票是认识很多年的商业伙伴和我介绍的,说是有空闲的发票,因为是熟人,又是普通发票,我觉得应该没什么关系,就支付一些手续费,拿了那几份发票。”

——厦门市湖里区某会议服务公司法人陈某追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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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
原来,该服务公司为了牟取利益
自以为熟人交易、行为隐蔽
又是普通发票,不易被发现
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通过找熟人(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金额137.82万元
涉及税额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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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证据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将厦门市湖里区某会议服务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被判为D级,限定该企业一次最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不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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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案例
还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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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情形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情形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情形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情形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情形6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情形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情形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情形9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经营不易、打拼艰辛
纳税信用、千万珍惜
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着眼长远、持续发展
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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