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4 13:20:14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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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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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2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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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3
我单位在一般纳税人时期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受疫情影响,按照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现在想出售该不动产,请问是否可以差额计税?如果可以差额计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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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是指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因此,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让,应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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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吐鲁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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