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到渠成 发表于 2020-11-14 10:32:28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应如何理解?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应如何理解?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4 10:32:28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追补确认期限是否包含发现当年?《公告》中所述“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中的年度是“会计年度”还是比照追征期的规定,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起计算?
答:《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5年”,应从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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