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如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适用于差额征税政策,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如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适用于差额征税政策,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经认真研究,我组认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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