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5:20:15

传播和利用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原则,《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三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5:25:09

【 案例: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与孙宝成 、 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纠纷案 (( ( 2015) ) 豫法知民终字第 274 号 ) 】
被告辩称:孙宝成翻译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够投稿并获得报酬。本案中,孙宝成在未征得《猫人》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这部外国作品进行了翻译,因此,孙宝成不应享有翻译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也未侵犯孙宝成的翻译权。法院认为:孙宝成未提交其在再创作过程中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应属于著作权法理论上的“非法演绎作品”,但非法演绎作品是新作品,除原作品的独创性外,还包括了再创作过程中形成的独创性作品。当非法演绎作品遭受侵权时,应当允许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并获得赔偿,以保护其独创性劳动。……对于非法演绎作品应区分其创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非法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制裁下游侵权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制裁行为也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5:27:50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1.未经许可改编演绎作品,侵犯了什么权利?2.演绎作品权利人如何应对与原作品的权利冲突?

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5:30:08

1.“非法”演绎作品的认定;
2.“非法”演绎者对“非法”演绎作品的控制力。

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6:29:03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
1.图书、报刊的出版;
2.表演(增加出租权);
3.录音录像(增加录音广播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的禁止权);

心晓年 发表于 2021-10-22 17:03:58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 名称、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具体情形:
(一)个人欣赏
(二)适当引用
(三)报道新闻必须使用的已发表作品
(四)刊登播放已发表时事性文章
(五)刊登播放公开讲话
(六)教学研究 ( 增加改编汇编播放的使用方式 )
(七)执行公务
(八)馆藏保存(增加文化馆为)
(九)免费表演 ( 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 )
(十)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临摹 、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删去 “ 室内 ” 的限定 )
(十一)翻译少数民族文字
( 十二 ) 以无障碍方式提供已发表作品( 从盲文扩展到其他无障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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