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行类(2020年10月热点问题)
系统运行类(2020年10月热点问题) 1.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资源税申报时,点击填写,系统提示“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1010330006000004:当前纳税人申报属期内不存在有符合条件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请通过税(费)种认定功能进行查询”,但是纳税人已进行资源税税(费)种认定。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答:按照规则,资源税税(费)种认定时,需要具体到征收子目。出现上述提示,可能是因为纳税人的资源税税(费)种认定没有具体到征收子目,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将资源税税(费)种认定的征收子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后,在电子税务局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即可进行资源税申报。
2.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点击【申报】时,系统提示“税局征管系统票表比对返回信息:当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数是0.00+0.00+0.00元,《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是***元,相差金额***元”,但是纳税人当前所属期确实开具了专用发票。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需要排查纳税人是否尚未完成税控设备抄报,如果没有,请在完成抄报税后,再在电子税务局重置报表,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后进行申报。
3.扣缴义务人办理了纳税期限为次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税(费)种认定,但是无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税款。因此,当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为月时,电子税务局才会产生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申报信息。
4.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导入申报表模板时,系统提示“导入失败!行号*:整备质量(吨)填写错误,请输入大于0的数字”。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则,应征车船税的车船整备质量(吨)必须大于0,请按照系统提示,将模板中的第R列“整备质量(吨)”据实修改为大于0的数字,再重新导入。
5.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导入申报表模板时,系统提示“导入失败!行号*: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不能为空”。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代收代缴车船税模板第AM列“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提供“Y”或“N”两个数据项供选择,不支持其他数据项的填写。遇到上述问题,请排查是否将模板中的AM列修改为其他数据项,如是,需要调整为“Y”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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