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类(11月热点问题)
所得税类(11月热点问题) 二、所得税类4、问: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问:社保基金会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第二条规定,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问:2018年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11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如何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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