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2 04:25:11

关注!快速掌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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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本省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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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缴纳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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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每年6月30日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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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文件参考:川财综(2016)1号,南财综(2016)58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2019)98号公告。
供稿:顺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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