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十期)
陕西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第十期) 1.疫情期间生育保险逾期缴纳对员工享受生育保险有影响吗?答:根据《陕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的通知》,从2020年起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6个统筹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因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因此需根据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缴纳。
2.企业划型标准最终确定后,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是否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向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申请?需要什么资料?审核时限需要多久?
答:可以提起变更申请。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3日前向参保对应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收入及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进行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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