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1 01:25:07

十一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非税收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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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为非税收入类热点问题,其余类型热点问题将会在征期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目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2.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算哪一方?
3.山东省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行业限制吗?
5.受疫情影响严重,我公司想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是公司在申报时是直接全填0进行零申报,还是正常填写报表项目同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按免税进行申报?
6.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享受2020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8.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什么时间开始减半的?
9.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0.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是多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算哪一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山东省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行业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因此,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5.受疫情影响严重,我公司想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是公司在申报时是直接全填0进行零申报,还是正常填写报表项目同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按免税进行申报?
答:你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需要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选择该文件后,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

6.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享受2020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属期),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因此,2020年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免征了。2020年已缴纳的费款可以选择申报退还,也可以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虽然免征,但还要继续申报。系统会自动减免,申报时即可享受免征。
申报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季度不超过6万),则在“免征收入”栏中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情况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大于2万(季度大于6万),则在“应征收入”栏中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情况三: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则在“应征收入”栏中填入本期“广告(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根据情况一、二、三,如实填入“应征收入”或“免征收入”系统“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为0。

7.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8.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什么时间开始减半的?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9.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0.山东省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规定:“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 年第1 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 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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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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