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10 18:50:24

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209_1605005423072.gif?width=638&size=492212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154_1605005423181.gif?width=637&size=65498
别忘记给海南税务加个星标★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432_1605005423267.png?width=592&size=13799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648_1605005423362.png?width=24&size=349

往期推荐
1.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截止到什么时候?
2. 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
3. 一文看尽海南税务今日热点(11.4)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468_1605005423453.png?width=86&size=6247
点分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926_1605005423523.png?width=85&size=5033
点点赞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10/379_1605005423601.png?width=85&size=5407
点在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