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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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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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如果公司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
2.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复评:打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进行办理。
●提示●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复评结果: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级别查询进行查询;
2.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查询】模块,点击【纳税信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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