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二):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为提升大家对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要求的了解,化解非居民税收风险,提高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我们整理并录制了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视频,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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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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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履行哪些纳税义务?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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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A
根据2015年7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1)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4)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7)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8)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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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出现何种情形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
A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4
Q
出现何处情形可直接判定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A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②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③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1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2)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3)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5
Q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将处理处理?
A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1)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
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2)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
除适用本条第1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3)间接转让股权所得
除适用本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6
Q
关于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有哪些特殊规定?
A
(1)主动报告信息和提交资料
2015年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
(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
2015年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减轻或免责规定
2015年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 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
2015 年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往期回顾
非居民税收政策系列(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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