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我省于2018年8月启动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历时四个月的艰苦努力后,已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四、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提供多元化缴费渠道。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五、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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