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7 10:32:49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机构改革前后政策的平稳衔接,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执法风险,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对州地税发〔2005〕93号文件中与现行上位法相冲突及部分表述不当的文字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同时,统一修订税务机关名称表述,有利于税务局平稳、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职责不清。
三、《公告》的内容
州地税发〔2005〕93号文件第1条“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7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60%的比例核定。”修改时去掉了“含税”表述。
州地税发〔2005〕93号文件第5条“施工企业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等分别按照黔地税发〔2005〕32号第(四)、(五)、(六)、(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公告》第四条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8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实际工程款100%的比例核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和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第七条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对州地税发〔2005〕93号原文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文字进行修改,将“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