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7 00:16:31

【邕●汇编】2020年脱贫攻坚帮扶政策摘录汇编 (就业扶贫车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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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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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脱贫攻坚决胜之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就业扶贫车间部分的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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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脱贫攻坚帮扶政策摘录汇编
(就业扶贫车间部分)
一、增值税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1.政策概述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3.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1.政策概述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3.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概述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三)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个人所得税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优惠政策
1.政策概述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3.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政策概述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概述
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取得上述所得,减征 100%的个人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 号)
3.办理方式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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