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6 10:19:3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公告)授权,结合广西实际,原自治区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出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以下简称原《公告》)。
原《公告》对存在失信情形和风险情形或者严重失信情形和严重风险情形的出口退(免)企业进行了界定,并用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原《公告》的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公告、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发挥了较好的导向作用。
2017年9月13日,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5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分类管理做出新的规定,同时,在原《公告》施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为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5号精神,更好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原《公告》进行了完善,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
(一)本公告保留了对出口退(免)企业失信情形、严重失信情形的界定及相应的分类管理评定规定。
(二)与原《公告》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订和完善。
1.增加了企业从一般风险供货企业购进出口或是购进出口一般风险商品的,且相应申报的退(免)税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主管税务机关在3年内(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36个月),采取出口税收函调、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未发现有不予退(免)或骗税等问题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或四类的规定。
2.在本公告中,明确原《公告》部分风险情形及严重风险情形,不适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业务。
三、施行时间及其他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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