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办税缴费及有关政策问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办税缴费及有关政策问答 一、申报纳税1.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如何办理涉税业务有何建议?
答: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我们建议: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进行;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2.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内的纳税人2月份申报期限延长至何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3.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内纳税人如何在网上申领发票?
答: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2020年4月30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4.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答: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5.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
答: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6.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可以在网上办理解锁吗?
答:如果您的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请进入税控开票软件,检查开票软件版本是否为最新版V2.0.34_ZS_20191226。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可开机等待系统自动升级,升级完成后,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选择发票种类,先点击【上报汇总】,待上报汇总提示成功后,进行【清卡】(金税盘)或【反写】(税控盘),完成抄税工作,即可解除锁定。
7.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内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有关业务:
一、自然人纳税人的下列业务可直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一)省内购置的新车一般申报业务;(二)省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三)省内购置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省内购置的车辆是指,由湖北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二、非自然人纳税人的下列业务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一)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二)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三)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三、下列业务需到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一)省外购置车辆的一般申报业务;(二)特殊申报业务;(三)除新能源汽车免税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四)退税业务。
四、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期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您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五、由于疫情形势严峻,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可提前拨打电话进行预约办税,并做好充分的个人防护措施,尽量避免在办税服务大厅逗留等候。
8.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答: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相关业务,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明细查询、异议申诉等相关业务,可以登录湖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如您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使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之外),可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并打印缴费凭证。
(二)如果您需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职业年金缴费通知单,养老保险可通过TIPS扣款和开具六联缴款书。如需开具六联缴款书,建议适当推迟开具时间,避开疫情高发时间段。年金销号将由各办税服务厅协调相关开户银行提供对账明细信息办理,或根据微信群上报信息直接销号,纳税人无需入厅销号。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可以选择手机银行及湖北税务手机APP。打印缴费凭证若非急办退休手续所需,建议推迟打印。
二、增值税优惠
1.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问:我省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有何税收优惠
答:我省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4.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湖北省内的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5.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湖北省内的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6.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其中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取消原有优惠政策对单位价值500万元的限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和由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新冠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 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对企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的捐赠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 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对支持定点安置、定点服务单位有哪些税收支持政策?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 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如何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广大小微企业?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6. 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如何支持科技型企业对于相关领域的科技攻关?
答: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1.问:对参与此次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医护人员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口罩等防护物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收优惠
1.问:疫情防控期间,对蔬菜经营者有何税收优惠?
答:蔬菜经营者可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事蔬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问:对用于疫情防控的房屋和土地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3、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湖北省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企业和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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