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权威解读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09:43 编辑喜欢的话 记得分享给你的小伙伴oh
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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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晚了几天申报就被扣了分,与信用A级无缘怎么办?
被稽查查补入库了一笔税款,导致被直接判D的企业是否要受三年的影响?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场景不断拓展,每年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都会有对自己违反了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纳税信用级别降低而捶胸顿足的纳税人,那么发生了轻微失信行为,是否有“后悔药”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知识。
1.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
为了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减少纳税人的信用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信用可以修复啦!
2.哪种情形可以申请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下面,我们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将分别以案例的方式举例说明,便于大家的理解!
针对可修复的情形(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将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若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失信行为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行为纠正日期在纳入失信行为的30日内的,可挽回100%的扣分损失。
举个例子
可修复100%分值:
A公司逾期代扣代缴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950元,并已于2019年2月28日补申报成功,被采集逾期申报扣分5分,但是由于该公司满足失信行为涉及税款在1000元以下,行为纠正日期在列入失信行为的30日内,可修复挽回分值5分,扣分0分。
可修复80%分值:
B公司2019年产生一笔申报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申报税额14763.19元,税款所属2019年10月15日,实际申报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行为纠正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则该失信行为纠正日期未超过列入失信行为30日,但涉及税款金额大于1000元。故可修复分值为4分,扣分1分。
可修复40%分值:
C公司2019年产生一笔申报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的增值税申报,申报税额54763.19元,实际申报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行为纠正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则该失信行为纠正日期超过列入失信行为30日后但在本年度内改正,涉及税款金额大于1000元。故可修复分值为2分,扣分3分。
可修复20%分值:
E公司2019年产生一笔申报期限为2019年11月16日的增值税申报,申报税额34796元,实际申报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行为纠正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则该失信行为纠正日期超过列入失信行为30日后且次年才改正,故可修复分值为1分,扣分4分。
针对可修复的情形(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具体请看以下例子:
H公司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稽查查补税款(含罚款、滞纳金),金额为491893.17元,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缴期限为2019年8月16日,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则行为纠正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超过限缴规定日期5天,但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符合修复条件,H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将该指标进行调整,置为无效,调整2019年度信用级别。
若H公司行为纠正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则超过“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修复要求,该直接判D指标不予信用修复,2019年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2020年关联判为D级,2021年不得评为A级,影响三个年度。
针对可修复的情形(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修复条件为: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
修复限制: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举个例子
F企业2019年6月被认定为正常户,于2020年2月解除非正常状态,按照规定其2019年纳税信用级别将被判为D级,解除非非正常状态后,税务机关将根据该企业申请,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在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之下,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早日摆脱信用级别低的影响,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发挥了补短板、强弱项的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的修复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宽严相济”的良性互动,纳税人该珍惜的纳税信用还是要好好珍惜哟,不要妄图在“侥幸”的边缘来回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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