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5 10:10:0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我省先后选择大米、槟榔、莲子加工等部分具有本省农业特色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和试点推进。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次选取了19个行业或产品开展扩大试点和新增、调整扣除标准的相关工作。其中:木胶合板、烤乳(小、中)猪、火腿片、红肠、热狗、鸡肉肠、猪肉肠、叉烧、腊肠、南瓜子(熟)、松香、胶木粉、熊去氧胆酸中间体、中药饮片等14个新行业或产品新纳入试点;原已纳入试点范围“竹制品制造”行业中竹筷、竹签、竹胶合板(建筑用)和“水煮猪鬃”产品新增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槟榔产品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予以调整。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新增或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行业或产品的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
(二)明确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新增或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明确公告公布前,试点纳税人已实行仅适用于该纳税人扣除标准的,继续执行原核定的扣除标准。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导致农产品单耗数量发生较大增减时,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明确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入库有困难,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
(六)明确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相关申报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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