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多次转让,全部资产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的,转让方需要对其中的实物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多次转让,全部资产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的,转让方需要对其中的实物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多次转让,全部资产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的,转让方需要对其中的实物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