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类(4月热点问题)
所得税类(4月热点问题) 1、问:某公司今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了扶贫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问: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所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公司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