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类(2月热点问题)
增值税类(2月热点问题) 1 、问:自2019年起,集团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再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问:湖南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是否有发生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木胶合板、烤乳(小、中)猪、火腿片、红肠、热狗、鸡肉肠、猪肉肠、叉烧、腊肠、南瓜子(熟)、松香、胶木粉、熊去氧胆酸中间体、中药饮片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按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4、问:企业为冬奥会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第一条规定,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一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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