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5 00:45:24

注意!这些税收违法行为可能会上“黑名单”,内附惩罚措施>>>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这其中,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成了有效约束偷逃税的“杀手锏”。


随着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发布,“黑名单”制度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震慑力进一步加大.

上了“黑名单” 的企业,将会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01
企业有这些行为将会被纳入“黑名单”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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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被纳入黑名单的都属于十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为了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当事人,保持税收黑名单的威慑力,税务部门会对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进行“公开处刑”。
02
进入“黑名单”将会收到以下惩戒


[*] 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 直接将名单中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判定为D级,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 按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 纳入D级管理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严格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 按规定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并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进行处罚。


[*]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 D级评价按规定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 按规定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对于需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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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尖脑袋想钻法律的空子,只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不仅丢失了信誉,还会受到实质的惩罚。
所以,诚信纳税,避免企业进入税收“黑名单”,才是企业发展的最好办法。
来源:税务信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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