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4 10:06: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拓展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诚信兴商环境,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适用对象、职责分工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类型、内容以及信息采集渠道等事项;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判级标准、不参加本期评价、不予评为A级及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原则、纳税信用复评的方法和时限、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以及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开具以及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有关概念和施行时间等。
三、有关条款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需求日益增长。为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而使更多类型、更加广泛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获益,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二)关于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征管特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将“本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本评价年度内停业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列为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关于评分方式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确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加分相结合的方式,既承接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扣分方法,又开创性增加了守信加分方式,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基本特征,使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四)关于不予评为A级的情形
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较易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项增加“评价年度内停业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为不予评为A级情形。
(五)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较易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二)、(十七)项增加“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为直接判为D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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